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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市法律援助中心对江某某提供劳务者受伤责任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所属分类:
2015年11月,孙某在得知沙特阿拉伯需要熟练建筑工人的信息后,委托某劳务公司在国内招收熟练建筑工。2016年1月2日,某劳务公司与受援人江某某签订《劳务中介服务合同》,由某劳务公司推荐受援人去雇主工地上从事建筑工作。之后,孙某和受援人江某某签订《劳动用工合同》,将本案的受援人江某某带至沙特阿拉伯务工。施工项目的承包人是某建设公司,约定工作岗位是泥工,工资320元/天。
关键词:
民事诉讼,纠纷,法律援助
法律服务热线:
本案律师
张民,在法院工作二十年,先后在民一庭、法庭、执行局任职。在法院工作期间,审理和执行了大量金融系统和公司类案件
详细介绍
图文详情
2015年11月,孙某在得知沙特阿拉伯需要熟练建筑工人的信息后,委托某劳务公司在国内招收熟练建筑工。2016年1月2日,某劳务公司与受援人江某某签订《劳务中介服务合同》,由某劳务公司推荐受援人去雇主工地上从事建筑工作。之后,孙某和受援人江某某签订《劳动用工合同》,将本案的受援人江某某带至沙特阿拉伯务工。施工项目的承包人是某建设公司,约定工作岗位是泥工,工资320元/天。
2016年4月28日,受援人江某某在工作中受伤,事故发生后即送往沙特医院治疗,某建设公司的相关公司支付医疗费约人民币112万余元。2016年8月7日受援人在工友陪同下回国至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住院治疗。2016年10月21日,经江西南莲医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江某某因外伤出血性脑挫伤术后造成四肢瘫评定为四级伤残,胸12椎体骨折术后评定为十级伤残;存在大部分护理依赖;后续治疗费13000元;误工期、营养期为二年。经计算,某建设公司还需赔偿受援人江某某95万余元。由于多次协商未果,2017年12月,江某某家属到南昌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了解到此案是一起涉外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法律关系复杂,受援人是进城务工农民工,立即为其开通了“绿色通道”,免予经济核查,及时受理、审批,并指派办案经验丰富、工作认真负责的江西赣联律师事务所李琪律师办理。
接到法援中心指派后,承办律师及时与受援人联系,前往受援人家中实地走访了解情况,并前往北京的沙特阿拉伯大使馆以及江完任的签字代理公司,查询到孙某的个人信息。2017年12月7日受援人以某建设公司和某劳务公司为被告,孙某为第三人起诉至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并提出了免交、缓交诉讼费申请。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如何确定赔偿责任主体。承办律师通过查询某建设公司和案涉项目总包公司的官方网站公布信息,第三人孙某提供的《员工考勤表》和《工资单》、江某某保留的印有“某建设公司”的工作服、工友公证证言等证据,证明案涉项目是由某建设公司分包的事实。但一审时法院认为受援人在沙特阿拉伯境内的案涉项目由某建设沙特公司承建,是具有法人资格的沙特企业,而某建设公司仅是承建单位的投资人之一,主体不适格为由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2019年1月,受援人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承办律师提出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案涉项目是某建设沙特公司承建。成都中院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发回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重审。
发回重审后,承办律师针对法律适用以及赔偿主体的确定方面提出以下代理意见:
一、本案赔偿主体是某建设公司。案涉项目是由某建设公司签约分包,签约后具体经营管理由某建设沙特公司承接。结合某建设公司在其官网上公布的一系列关于沙特分公司的动态信息,包括其公司法定代表人视察该工地等报道,能够证明案涉项目是其分公司所包的工程。而分公司不具有独立的民事责任主体地位,其民事责任应由某建设公司承担。
被告某建设公司在庭审中抗辩其在沙特的公司是子公司并提交相关证据。根据《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形成境外的文件作为证据提交,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被告所举证据违反上述规定,不具备证明效力。在原告发生事故后,被告某建设公司对原告身体伤害负责进行治疗,指派专人陪护,并对陪护进行监督。应当认定某建设公司与江某某存在事实上的劳务雇佣关系。
二、某劳务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于法无据。根据《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通过中介机构招用外派人员的,应当选择依法取得许可并合法经营的中介机构,不得通过未依法取得许可或者有重大违法行为的中介机构招用外派人员。某劳务公司未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其与江某某签订的劳务中介服务合同无效。
三、关于司法管辖和法律适用。江某某在沙特阿拉伯受伤,为涉外民事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江某某、孙某为中国公民,某建设公司、某劳务公司为中国企业法人,一审法院有管辖权。案涉项目在沙特阿拉伯,某建设公司在项目地组建相应机构进行经营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即使按照沙特阿拉伯的法律,某建设沙特公司具有法人资格,因某建设公司才是实际管理人,属于居民企业,项目经营所得应归属于某建设公司。某建设公司没有主张也没有证据证明案涉项目还依法进行了分包,可以认定某建设公司因案涉项目经营需要接受他人提供的劳务,至于自我招聘、委托其他机构招聘或接受派遣,均不影响其对雇主身份的认定。
最终,一审法院采纳承办律师代理意见,判决某建设公司给付江某某赔偿金887114.48元。一审判决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2021年5月26日,成都中院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自此,本案历经一审、二审、发回重审等多个诉讼程序,得以胜诉。承办律师帮助受援人对接了领款手续,受援人终于获得了全部赔偿金。受援人非常感激南昌市法律援助中心能够提供法律援助,也非常感谢案件的承办法官及承办律师,能查明案件事实,挽回损失。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提供劳务者受害案件,法律关系复杂,受援人维权之路漫长,历经五年才得以胜诉,主要原因是证据不足。在诉讼中,承办律师多次往返南昌与成都,前往多地调查取证,庭前准备充分,庭审中据理力争,凭借对公平正义的信念以及对法律的热诚,终于守得云开,为当事人挽回了损失。在法庭调解的时候,承办律师拿出在受援人家中录制的视频给法官和被告公司负责人看,事故发生后,受援人脑外伤后遗症严重,不能辨认其家属,也不记得其如何受伤,甚至还会突发癔症,一个勤劳、朴素的家庭主要劳动力变成了一个需要专人照顾的病人,因为这个事故,给这个小家带来灭顶之灾。成都中院法官在做调解时,义正言辞的说:“某建设公司是一个国企,不光要考虑经济效益,更要有社会担当。”最终,法院支持受援人的诉讼请求,某建设公司在二审裁决后也主动给付赔偿金,给这个家里带去生的希望。
出国务工应找正规中介公司,并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留存相关证据,明确诉讼主体。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应当根据工程项目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安全状况,有针对性地对外派人员进行安全防范教育和应急知识培训,增强外派人员的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为外派人员购买境外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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