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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法律援助中心对农民工刘某东因工受伤提供法律援助案
所属分类:
刘某东,江西省赣州市村民,与刘某运、刘某磊父子是兄弟子叔关系。刘某东应刘某运邀请就近在刘某运、刘某磊父子开办的家具厂从事机械操作工。2016年4月7日,刘某东在工作中不慎被机械伤到左手。事故发生后,父子俩用厂里的货车把刘某东送至南康区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刘某东的左手2-5指毁损;左手拇指皮肤软组织裂伤。刘某东住院16天,父子俩支付医疗费19843.10元,另外还补偿其2000元。刘某东出院后,多次找刘某运、刘某磊父子协商赔偿事宜,父子俩均以各种理由推诿拒绝赔偿。为此,刘某东曾请村委会及驻村干部等人协调,但刘某运、刘某磊父子均拒绝调解。
关键词:
民事诉讼,纠纷,法律援助
法律服务热线:
本案律师
盛炳富,江西省律师协会房地产与建筑工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南昌市第六次律师代表大会代表。
详细介绍
图文详情
【案情简介】
刘某东,江西省赣州市村民,与刘某运、刘某磊父子是兄弟子叔关系。刘某东应刘某运邀请就近在刘某运、刘某磊父子开办的家具厂从事机械操作工。2016年4月7日,刘某东在工作中不慎被机械伤到左手。事故发生后,父子俩用厂里的货车把刘某东送至南康区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刘某东的左手2-5指毁损;左手拇指皮肤软组织裂伤。刘某东住院16天,父子俩支付医疗费19843.10元,另外还补偿其2000元。刘某东出院后,多次找刘某运、刘某磊父子协商赔偿事宜,父子俩均以各种理由推诿拒绝赔偿。为此,刘某东曾请村委会及驻村干部等人协调,但刘某运、刘某磊父子均拒绝调解。
后刘某东按照工伤程序向赣州市南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2016年6月22日,该局以“某某家具厂(经营者刘某运)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不属《工伤保险条例》的调整范围”为由,不予受理。2016年6月27日,刘某东携带有关鉴定材料委托南康明信司法鉴定中心对其伤残程度进行司法鉴定。南康明信司法鉴定中心出具了明信司鉴中心[2016]医临鉴字第××号法医鉴定意见:伤残程度为六级伤残;误工期为90天,护理期为90天。2016年8月18日,刘某东依法向赣州市南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16年8月22日,该仲裁委以康劳仲不字[2016]第××号作出“被申请人(刘某运)主体不适格,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通知书。
刘某东在村委会和驻村干部的协助下,向南康区法律援助中心提出法律援助申请。南康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蓉江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吴琼文办理此案。
承办人接受指派后,认真听取了刘某东的陈述,并找到村民委员会干部调查了解情况,寻找目击证人,收集证据材料。通过对案情的梳理分析,承办人认为,刘某东在刘某运、刘某磊父子俩开办的家具厂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刘某东与该厂已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虽然家具厂未经工商登记属非法用工,但用人方在事故发生后,应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规定对刘某东进行相关赔偿。
2016年8月26日,在征得刘某东同意后,承办人代受援人以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向南康区人民法院起诉家具厂的实际经营者刘某运、刘某磊父子俩。案件受理后,承办人陪同协助审判人员到刘某运、刘某磊厂里送达了起诉书副本和第一次开庭传票。
2016年11月28日,南康区人民法院进行了第一次开庭审理,刘某运、刘某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第一次庭审后,审判人员认为刘某运、刘某磊没有出庭质证,其父子是否合伙办厂无充分证据证明;刘某运、刘某磊开办的家具厂系家庭作坊式,刘某东受伤没有其他人证明。由于缺少相关证据,审判人员要求原告补充证据。
承办人再次走访寻找目击证人,并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在村委会取得刘某东在刘某运、刘某磊父子家具厂做工书面证明。通过多方打听,得知南康区甲村钟某某、乙村肖某某在2016年4月7日下午路过刘某运、刘某磊开办的家具厂门口时,刘某运、刘某磊正用货车送刘某东去医院,当时看见刘某东的右手抓住左手,左手还在流血。承办人立即赶赴甲村和乙村寻找钟某某和肖某某做调查笔录,并做通二人思想工作,钟某某、肖某某两人表示愿意亲自出庭作证。
2017年8月2日,南康区人民法院第二次开庭审理,刘某运、刘某磊父子仍不到庭参加诉讼。经开庭审理,法院认为“原告在被告刘某运开办的家具厂工作时受伤,伤势被评定为六级伤残。根据法律规定,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遭受事故伤害,该单位应当向伤残职工给予一次性补偿,故原告要求支付非法用工一次性赔偿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可获的一次性赔偿应为职工受伤前赣州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倍,计301824元(4192元/月×12个月×6倍),误工费为12576元(4192元/月÷30天×90天);住院伙食补助费160元(10元/天×16天);护理费按赣州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70%计算护理期90天,计8803元(4192元/月×70%÷30天×90天);鉴定费有正式票据为凭计2100元。综上,被告刘某运应支付原告刘某东非法用工一次性赔偿共计325463元(301824元+12576元+160元+8803元+2100元),核减该被告已支付的2000元,尚应支付323463元。因原告系在南康区第一人民医院就医治疗,而非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故其主张的交通费,法院不予支持。住院营养费补助费不属于工伤保险待遇赔偿的项目,故原告主张的该项费用,本项不予支持。原告刘某东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工作的家具厂系被告刘某运、刘某磊合伙开办,故原告主张两被告承担连带责任证据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刘某运、刘某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相关诉讼权利”。
2017年8月17日,南康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刘某运支付原告刘某东非法用工一次性赔偿323463元。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非法用工致使职工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件。家具厂的实际经营者刘氏父子试图通过耍赖的方式逃避赔偿义务,认为受援人刘某东会无可奈何而放弃。承办人不辞辛劳,想方设法,收集刘氏父子家具厂及新搬迁厂址,寻找受援人刘某东受伤时的目击证人,并认真做好证人出庭作证的思想工作,排除了证人出庭作证的畏难情绪,使证人能按时出庭作证和质证,为本案查清事实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在刘某运、刘某磊经两次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情况下法院依法作出缺席判决,使一起拖了一年多的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件得以解决,最大限度上维护了受援人刘某东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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